環境保護

隨著社會的進步及環保意識的提昇,在各項公共工程興築中,其相關環保措施之完善規劃、設置,更甚於工程主體之施工成效。在工程施工前應依區域範圍,先做初步之施工前環境調查,而後配合施工中實施自動檢查,並針對工程性質、施工設備、環境因素制訂一般性及特殊之檢查表格,以便記錄防治因本工程造成對噪音、振動、空氣、水、廢棄物及交通等之污染及影響;藉以事前規劃及對員工施以各項防治知識訓練及環保意識之灌輸,俾使各項環境污染減至最低程度。
為防治因土木施工造成環境的污染,期能藉有效的作業程序、自主檢查等管制方法,以達到降低對施工區域附近居民的干擾,有效改善居民的環境及生活品質,並達到促進地方繁榮,本公司均依相關環保規定設立環境保護管理組織,並執行各項環保相關措施。

 

 

設立環境保護管理組織
一、設立環境保護管理組織
(一)設置環境保護管理單位
就施工部分選派適當人員擔任工程環境保護管理人員及各小組業務主管,依據各項工作分別由專責單位負責執行,並定期召開環境保護管理會議。

(二)環境保護管理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1.規劃、督導各部門辦理環境保護稽核及管理。
2.規劃、督導環境保護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3.規劃、實施環境保護教育訓練。
4.實施環境保護績效管理評估,並提供勞工環境保護諮詢服務。
5.提供有關勞工環境保護管理資料及建議。
6.其他有關環境保護管理事項。

(三)定期舉行環境保護會議,會議記錄呈核備後依決議辦理,於工務會議中將環境保護管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列為優先討論之課題。

環境保護管理守則公約
(一)工程廢棄物應依其種類予以適當分類處理。
(二)工程廢棄物應傾倒於規定處所,不得任意棄置。
(三)透過節約能源達成減少耗用環境資源之目標。
(四)施行工業減廢及資源回收,減少廢棄物之產生及提昇資源利用率。
(五)工程廢棄物不得任意焚燒,以防造成空氣污染及火災。
(六)善用空污集塵設備以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於大氣中,造成環境污染。
(七)施工中,污水不得任意排放。

(八)將廢水有效收集,並將廢水處理至符合法規標準,達成維護水體之承諾。
(九)工地應經常灑水,避免塵土飛揚。
(十)工地車輛輪胎附著之污泥應在工地設置洗淨池加以清洗,以防污染道路。

(十一)棄土與廢棄物之運搬時,車輛載運應有適當之覆蓋,以防塵土飛揚及掉落。
(十二)施工中使用之營建機具設備應採用低噪音型,並符合「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
(十三)致力改善噪音問題,不使噪音影響週遭居民,達成和諧共處局面。
(十四)施工機具、車輛應做好平時保養,以防產生黑煙、噪音。
(十五)選用施工機具設備之設置,應考量施工現場周邊環境,並設置於影響最少之地點。
(十六)藉由環境管理方案之推行,推動工區內有關環境之改善,達成持續改善之目標。
(十七)致力於內部環保觀念宣導,多與在地居民、供應商、協力商、業主加強溝通與了解。
(十八)全員參與,落實勞工安全衛生訓練,預防意外事故發生,改善員工工作環境。
註:上述環保管理守則公約經公告實施,應由本公司全體同仁及所有協力廠商及材料供應商等共同遵守。

   
   
環境規劃管理
(一)訂立施工作業準則
施工作業程序與時程之訂立,除考量工程施工方法及進度要點外,對於工區環境品質、居民作息時間、污染管制標準與防制措施等應一併予以考慮;檢討作業方針及作業方式,以及開挖、打樁、推管等施工,其公害性、法令性及可行性,儘可能避免夜間施工之情形,並考慮交通之影響。通常,有關營建公害防制對策,除了抑制其產生外,並應儘量縮短施工期限,以達整體性減輕影響之效果。
(二)導入低公害型工法及機械
各工程作業施工及機械之選擇,應就工程現場之環境狀況加以檢討,儘量導入或採用低公害型工法及機械。
(三)機械設備配置及保養維修
機械設備之配置需考量工程現場周遭環境,儘可能設置於公害影響較小的地點,必要時,得視實際狀況採取有效之公害防制措施。
(四)材料及廢棄物之處理
1.臨時材料之堆置、裝卸載應慎重處理或採適當之防制措施,避免產生工程公害等問題。
2.工程廢棄物應依其種類予以適當劃分處理,必要時交給專業機構處理,不得隨意棄置,並依法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備。
(五)建立環境維護管理體制
依編列之污染費用制定工地環境污染防治計畫或管理作業要點,作為有效維護工地內外環境之執行依據,釐訂重點之公害防制項目優先執行,並須有專人負責環境之維護及清理。
(六)定期舉辦工程說明會
工程施工得視實際之需要,於施工前就工程之興建內容、作業時間進度、公害防制措施及施工中所遭遇之問題或困難,定期舉辦說明會,向當地居民與警政單位取得協調,以增進地方民眾對工程作業之瞭解與配合。

 

環境保護執行:
(一)建物現況調查與鑑定
施工前應由具公信力單位針對施工影響範圍內建物之現況調查及拍照存證,提供施工時之參考及作為施工前、中、後建物保護及損壞賠償修復責任釐清之依據,避免施工期間發生不必要之糾紛。

(二)空氣品質管制
施工前應依規定向環保主管機關申報繳納空污費,施工期間,針對可能造成空氣品質降低與污染的因素加強控管,擬定各項防治措施,諸如工區內經常灑水,加強工區周圍環境之清掃,土石方、物料之堆置及其運輸過程均予加蓋帆布、黑網。駛出工區之車輛,均須清洗輪胎及車輛表面,避免塵土飛揚。當機具老舊,有造成空氣污染之虞時,應更換機具,並以低污染型機具為優先使用。以上防治措施,對於施工區域週遭大氣與空氣品質,將具良好改善作用。

(三)噪音管制
施工期間可能由於打設擋土支撐,土石方挖填,車輛機具之運轉而產生噪音問題。為確保施工噪音符合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工程施工時應進行必要之管制:例如運輸車輛行經工區須減速慢行,且不得亂鳴喇叭。加強施工管理、縮短施工期限,儘可能採用低噪音之機具,避免高音量機械同時運轉。此外,加強施工機具之保養與維修作業,避免機械老舊產生噪音。施工中不得喧鬧,工作前,先行溝通工作範圍及施工時間,使作業能順利進行,防止不必要的爭吵、延誤。施工時間以上午八點至下午五點為主,儘量避免夜間施工,以免影響附近住家安寧。如不得已必須於夜間施工,應事先與附近住家進行溝通,並保持良好互動。

(四)水質管制
工程施工對於水質產生較大影響之項目,包括挖填方之土壤沖刷、施工抽出之積水、生活污水及車輛、施工機具所洩漏之燃料油、機油等。工程施工期間應進行下列管制:
1.未經適當處理之污水不得排入河川、海洋,所有污水視需要加以沉澱或過濾,或添加化學藥品以去除固體物質及污油等雜質,或中和過度之酸鹼含量,以符合排放水標準。
2.沉澱池及施工所產生之污泥妥善處理,相關水污染處理設備於工程申報竣工前拆除,並恢復原狀。
3.工地應視需要設置截水溝或防溢座,防止工區污水外流。臨時廁所污水須排入化糞池,不得直接排入水溝。
4.施工所用之穩定液及廢泥水等不得任意漫流或直接排入水溝,致堵塞水流,除應加藥液處理外,亦應視工程需要備妥足夠之沉澱設備;穩定液等添加物需經檢測,不得造成水污染。
5.為避免油料在存放過程中造成水污染,在必須添加燃料用油時,才由專車運進工地,且須經過環保管理員檢視裝載容器無洩漏之狀況方可進場。
6.除開挖之重型機具可於工區內進行油料添加與簡易維修作業外,其餘運輸車輛均不可於工區內進行油料添加與維修,以避免油料溢漏造成逕流廢水污染。
7.工區內機具之維修,均須準備吸除溢漏油料之碎布,使用過後之碎布或更換後之含油物品(如潤滑油桶、濾油器等),須由維修人員依規定攜出處理或棄置垃圾桶。
8.廢棄物丟棄處設置於工區出入口處,以遠離排水系統及豪大雨可能淹沒地區。
9.工區內車輛清洗,限定僅能使用清水洗滌,禁止使用清潔劑等物品,若需使用清潔劑,則必須於工區外專門清洗場洗滌。另定期檢修高壓沖洗設備,以確保其使用效能。
10.工區應設有擋雨設施(如:堆置砂包、墊高堆置場所等)避免大雨產生逕流廢水對環境之衝擊

(五) 廢棄物管制
施工期間由於土方及營造廢棄物運輸等,可能對工區環境產生影響,故採行下列措施以減低污染:
1.土方作業前擬定棄土計畫送甲方審核並取得收容處理場所合法證明文件。
2.施工時對於掘除後必須棄置之不適用材料,須於開挖後迅速運至合格廢棄場處理,或就近交由環保公司處理。
3.土方車運抵土資場時,由土資場相關人員查核車輛載運內容,繳回聯單做收土簽章;完成簽章的聯單繳回甲方,並於每月底申報流向月報表。
4.工地內視實際需要於適當地點規劃一般廢棄物回收、儲放場地並設置垃圾貯存設備,實施垃圾分類,一般廢棄物裝入專用垃圾袋內,交由清潔隊或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5.混凝土澆置後,其剩餘之殘料一律運回拌和場處理,不得任意棄置。
6.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剩餘泥水、廢泥,須經沉澱池等處理設施將固液分離後始可排放。
7.工地產生之垃圾,如食用後之便當盒、礦泉水罐等確實清理,四周環境加以清掃整理完畢,方可離開。工作環境應設置一般垃圾及資源回收等收集箱、筒或塑膠袋,工作人員應養成隨手、隨時將垃圾分類妥放習慣。
8.嚴禁隨地丟棄菸蒂、檳榔渣及亂吐檳榔汁等行為。垃圾應運回工務所集中存放,再行委託合格之清運廠商處理,公司並確實監督清理廠商依規定處理廢棄物。
9.廢油、廢機具及建材廢棄物,應妥善處理或委託代清除處理業處置。廢棄物運送途中做好妥善完備並加以固定,防止沿途掉落。